民众那样看,我们就这样看、是否和民众不一致是判断你是不是法律人的标准,这自然遭致民众的厌恶和反感。
2004年加拿大联邦法院再次驳回赖昌星难民申请,赖昌星以风险为由提出上诉。在2006年加拿大移民部决定对赖昌星夫妇采取遣返行动时,他们二人一起向联邦法院要求暂停执行遣返,理由是回国会受到酷刑和虐待。
移民部司法部根据这些证据,认定赖昌星违背了软禁条例,有潜逃的风险。陶短房也说,高山案在法庭程序上拖个八九年完全正常,即使最后被定罪,也首先要在加拿大国内坐牢。这样的承诺是前所未有的7月11日,事件经媒体曝光,引发竞相报道,开始了赖昌星在加拿大的最后十天司法大战。63岁的加拿大联邦法官肖尔在渥太华主持聆讯,移民部代表律师海伦帕克在温哥华通过电话连线出席聆讯,而赖昌星的辩护律师马塔斯则在德国柏林用同样的方法参加聆讯。
同时,当局重申在7月21日,就是否延长2006年定下的五年暂缓遣返令举行聆讯,如果届时赖昌星败诉,则最早在25日就执行遣返程序,将赖昌星送回中国。最终的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法官在判决书里说:相信中国政府会为了维护国家的国际声誉及信任度,履行其做出的承诺……加中两国及世界其他国家都将成为这个承诺的见证者。如果只为人民服务,那么其他人怎么办?他们是合法的纳税人,供养了执政党和政府,但他们却不一定是人民,他们也许是持不同政见者,也许普通的社会人士,但他们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
为人民服务,这没有错,但是把国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叫人民,一部分叫敌人,这就彻头彻尾地错了。有了权利,才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有了权利也就有了权力,也就有了责任。就好比文化大革命使得全中国人受到伤害,得意者只毛泽东一人耳。在法治的框架内,公权行使公权力,以政府立场行使职权,以政府的形式服务于公民,但是为了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公权力还经常依照法治的原则剥夺部分人的部分公民权,比如囚犯。
在一个法治社会,人民就是公民权利在法治框架中的总和。自然人相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他们的的权利和义务相加,就等于公民
如果过分看着公检法的意见,那么所有限制它们权力的立法都将一直处于条件不成熟的状态。即使不进行调查,也能料定这一点。由于公检法等被调整对象也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且沉默权涉及的司法环节很多,因此,立法也有必要听取公检法的意见,但它们的意见只能是仅供参考的,绝不能成为重点考虑的因素。对此,有人认为前款实际上默认了沉默权,但也有人认为后款与沉默权相抵触。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对此,可以进行更广泛更深入的讨论,只要立法的立场公正、程序合法,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应该接受的。全程参与论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着名法学家陈光中称,明确规定沉默权的条件不成熟,因为实务部门差不多都不赞成,公检法全都不赞成。作为被调整的对象,公检法应该置身事外,至少不应该深度介入。
立法机关必须意识到:沉默权的另一相关方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缺席的,因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难以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即使参与其中也会因为声音微弱而被忽略。任何公权机关都天然地有着扩大自己权力、抵制削减权力的倾向,因此,公检法全部不赞成沉默权明确写入法律完全在意料之中。
但,如果沉默权未获明确主要是因为公检法全都不赞成,那是不能服人的。可以肯定地说,法律中所有监督制约司法机关的条款,比如审判要公开、讯问要录像等规定,被监督和制约的司法机关都不会真心诚意的赞成。
法律是全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沉默权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及其尊严。(据9月19日《京华时报》)修正案(草案)第49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第93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它调整的是办案人员与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在司法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也就是说,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是沉默权问题的直接当事人和利益相关方。在沉默权是否明确入法的问题上,立法者应该更多地考虑公众及专家的看法,而不应该为公检法的意见所左右。沉默权当然也是有利弊的,但利大还是弊大,公众和专家自会作出权衡。
而扩大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就意味着限制了办案人员的权力。笔者早就感觉到,在我国的立法中存在着过分看着实务部门意见的倾向,这是需要警惕的。
进入专题: 沉默权 。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沉默权并没有被明确写入。
为什么沉默权不能因为公检法的反对而搁置,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公检法的意见不应该被看得那么重在沉默权是否明确入法的问题上,立法者应该更多地考虑公众及专家的看法,而不应该为公检法的意见所左右。
但,如果沉默权未获明确主要是因为公检法全都不赞成,那是不能服人的。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沉默权并没有被明确写入。对此,有人认为前款实际上默认了沉默权,但也有人认为后款与沉默权相抵触。如果过分看着公检法的意见,那么所有限制它们权力的立法都将一直处于条件不成熟的状态。
沉默权当然也是有利弊的,但利大还是弊大,公众和专家自会作出权衡。进入专题: 沉默权 。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可以肯定地说,法律中所有监督制约司法机关的条款,比如审判要公开、讯问要录像等规定,被监督和制约的司法机关都不会真心诚意的赞成。
全程参与论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着名法学家陈光中称,明确规定沉默权的条件不成熟,因为实务部门差不多都不赞成,公检法全都不赞成。即使不进行调查,也能料定这一点。
对此,可以进行更广泛更深入的讨论,只要立法的立场公正、程序合法,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应该接受的。任何公权机关都天然地有着扩大自己权力、抵制削减权力的倾向,因此,公检法全部不赞成沉默权明确写入法律完全在意料之中。作为被调整的对象,公检法应该置身事外,至少不应该深度介入。立法机关必须意识到:沉默权的另一相关方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缺席的,因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难以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即使参与其中也会因为声音微弱而被忽略。
为什么沉默权不能因为公检法的反对而搁置,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公检法的意见不应该被看得那么重。法律是全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它调整的是办案人员与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在司法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也就是说,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是沉默权问题的直接当事人和利益相关方。由于公检法等被调整对象也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且沉默权涉及的司法环节很多,因此,立法也有必要听取公检法的意见,但它们的意见只能是仅供参考的,绝不能成为重点考虑的因素。
(据9月19日《京华时报》)修正案(草案)第49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第93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沉默权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及其尊严。